理论上广泛存在一种误解:似乎除了《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其他事项无须适用法律保留,行政可以脱离法律自行处理、先行决定。
42如果裁判要点承载的规范内容与一般的裁判规则相同,这会使裁判要点规则化成为可能。63中国古代优秀判词是中华说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裁决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是与裁决说理的民主性相统一的,这取决于对于一种正义的司法制度的设置和完善。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是我国法律系统新产生的法律术语,这一名词本身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不存在,也不存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词汇中。将这些非司法规则纳入法律体系在立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在学理上也形成了实证法与自然法、道德与法律等二元对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造法的功能,但对揭示法律价值、明晰法律原则发挥了规范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表达其指导意见的重要方式。
10年来司法界和法学界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结构要素及其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厚实的法理基础,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体现时代精神的鲜活司法案例,为案例法治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范的即是权威的,如果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权威性司法功能,指导性案例既不会产生,也不会获得应有的司法效力。在党的十六大上, 江泽民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他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首先, 要认识司法改革、惩治司法腐败的迫切性。从此, 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主张, 也成了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国家行动指南, 表明我们从此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 有关部门积极改革和完善了包括侦查、诉讼、审判和刑罚执行, 调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关系以及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在内的司法体制,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更全面地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内涵, 且充分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现代意识和时代精神。
[1] 据此, 首先, 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1997年底, 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愤慨地谈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 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的危害性, 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十三年来, 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努力下, 立法工作成果显著, 硕果累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邓小平治国方略进行了完整系统的阐述、丰富和发展, 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概念, 并将其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6] 他还说:坚持依法治国, 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3] 江泽民这一思想和原则是对过去延续多年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突破和修正,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 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 对一些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活动, 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3] 为此, 江泽民同志再三强调:要保证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权利, 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 违法行政的现象。同时, 要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 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他法规、规章、政策, 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党的十六大上, 江泽民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他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 国家已经开展了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活动, 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 将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 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4] 为保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决定实行司法改革, 江泽民就此提出了司法改革和加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法制和法治虽只一字之差, 其内涵和要求却相去甚远。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 在执政的十三年中,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需要, 在进一步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 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邓小平法制思想, 已初步形成了具有理论形态的法治观, 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进入专题: 江泽民 江泽民法治思想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毕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 要形成这样的体系, 还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或修改, 其中不少立法项目的难度很大, 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因此,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改善行政执法活动, 才能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严格依法行政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 依法处理国家事务, 治理国家。[1] 据此, 首先, 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行政执法不仅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且是关键的一环。[4] 为了最大限度地杜绝司法腐败, 就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根据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了宪法规定。所谓全面推行法治, 就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邓小平关于法律化的治国之路, 就是走向依法治国之路, 奠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3] 立法工作的快速发展, 被舆论认为法治建设驶入了快车道。
……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经过研究和总结, 就要适时的制定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而且,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依法行政, 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 将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重要形式。对此, 江泽民强调要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的难题, 立法机关要以宪法为依据, 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 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周到、周密、周详, 切实可行,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 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在一起, 是对十五大以来把依法治国看成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的进一步提炼, 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划时代表述。
其次, 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此后,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根据党中央的建议, 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确定下来。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 非常重视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他曾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 并且要形成制度, 除了每年集中听一两次法制课外, 还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校在传授法律知识中的作用。1997年底, 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愤慨地谈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 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的危害性, 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他说;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思想政治素质低, 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 甚至形同虚设。[5] 江泽民同志强调, 我们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武装广大政法干警的头脑, 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 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提高他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自觉性和自律能力。
但也必须看到, 我国的法律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都与现代化的要求和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存在着不小的距离, 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随后, 江泽民在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有领导地加快司法改革步伐, 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首先, 要坚决把那些素质差、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害群之马清除出政法队伍。1996年初, 法学界和理论界有关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争论引起了江泽民同志的注意。
第四,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全面推行法治, 消除人治。第三, 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江泽民同志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依法执政的总体思想,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8日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从严治政, 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从此, 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主张, 也成了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国家行动指南, 表明我们从此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 不在于是否由什么人去治理, 而在于依据什么去治理, 是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法, 还是依据个人的意愿。